淺析西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

王海英

對西藏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問題展開的研究,是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和保護原則入手,通過分析西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找出西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存在的不足,並針對這些不足給予合理化建議,目的是針對西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能夠更加徹底,通過豐富法律保護手段來提升保護力度,讓西藏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夠得到更好地傳承。

一、相關概念綜述

1、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

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而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我國對其界定存在一定差別,本文主要以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的相關規定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定義,即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具體而言,口頭文學、書法、音樂、戲曲、傳統技藝、民俗、舞蹈等都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

2、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

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定義可以看出,非物質文化遺產必須是由人來創造,因此其具有人本性特點,離開人就無法談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問題。同時,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無形性,不同台中月子中心價錢於人們需求的基本物質,非物質主要是滿足人們的精神需求,是以非物質形態形成的創作結晶。與此同時,非物質文化遺產還具有活態性的特點,是凝聚某個民族長期的精神和文化,體現的是一部分群體的共有價值。

3、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原則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要求,我國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原則進行確定。第一,以人文本,多方參與原則。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主體,在保護的過程中需要針對傳承人予以保護。第二,活態保護,整體規劃原則。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重要的是營造出一個適合的環境,讓其擁有生存和發展的環境。第三,原真性、適度保護原則。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就是要讓其在真實的狀態下進行傳承,並采取適度的方式讓其自然的發展。第四,註重發展,相互促進原則。保護必須與當時社會、經濟、文化等發展結合起來,同時也要重視將保護與精神文明建設結合起來。

二、西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現狀

1、台中產後護理西藏非物質文化遺產基本情況

西藏位於我國青藏高原西南部,其擁有悠久的歷史和豐富的資源,在長達千年的歷史發展過程中,西藏擁有著諸多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是我國文化殿堂中的瑰寶。早在第一批入選國傢非物質文化遺產目錄的項目,我們看到弦子舞、熱巴舞、藏戲、藏族唐卡、多種手工藝品。這些舞蹈、手工藝等具有藏族特色的民族文化都成為瞭西藏地區非物質文化台中產後月子遺產的重要組成。在第二批入選國傢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項目中,我們還看到佛教音樂、賽馬會、藏族服飾等也成為瞭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讓藏族的相關傳承得到瞭有效的發揚。

2、西藏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法律方面的保護現狀

自西藏和平解放以來,我國針對西藏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就開始進行保護,分批次地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傳承保護,並開展瞭具有一定規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和搜集,與此同時,西藏地區也專門成立瞭相關的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小組,深入西藏各個地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並取得不錯成績。進入21世紀以來,西藏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力度進一步加大,先後命名瞭5個國傢級民間藝術之鄉、2個國傢級特色藝術之鄉。2003年,我國成立瞭 中國西藏文化保護與發展協會 ,該協會一直致力於保護西藏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2010年,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談會中更提出瞭要把西藏建設成中華民族特色文化保護地,進一步加強瞭西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2015年,《西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圖典》出版,詳細介紹西藏非物質文化遺產。

三、西藏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方面存在的不足

1、西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體系存在一定的不足

針對西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主要體現在公法領域和私法領域,在公法領域,我國選擇指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相應的保護,其管理主體是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即西藏縣級以上政府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主體。這種主體規定有利於強化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發揮更加突出的作用,從公法的效益來看,利用公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提升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視程度,但同時也存在挫傷個人或其他非政府部門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積極性。

2、我國現有法律之間相互配合還存在一些不足

我國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主要集中體現於《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在該法第44條相關規定中,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知識產權、傳統醫藥、傳統工藝美術等的保護適用特別規定。即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過程中如果涉及知識產權,則參考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涉及到醫藥、傳統工藝也參照相關法律。在這種規定下,就涉及到《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與《知識產權法》《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存在連接問題。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公開,便於公眾查閱。由此不難看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與《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連接存在問題,不利於更好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3、西藏地方性法律法規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諸多地區針對非物質文化保護都建立瞭相應的地方性法規,諸如雲南、廣西、浙江等地都制定瞭地方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並將該項立法工作納入到省級重點立法計劃。但由於種種原因,西藏地區的非物質文化保護地方性法規仍沒有完全完善起來。正是由於西藏地區的地方性法規存在一些不完善之處,造成西藏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評估以及保護工作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據,面對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無法更好地進行保護,這就增加瞭西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難度。

四、西藏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法律保護中的幾點建議

1、強化名錄保護制度,確定相關主管部門職責

公法與私法相互結合是未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方向,在公法領域,西藏相關主管部門應該將工作重心從名錄申報轉移到名錄保護上,重視相關的保護規范,並運用多種方式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針對不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確定不同等級,分等級進行相應保護。對台中月子中心收費於主管部門而言,主管部門應該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建立全面的檔案性管理,針對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建立數據庫,全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信息。

2、完善現有法律與《台中產後之家推薦專利法》《商標法》之間的相關連接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是保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法律,其應該與其他相關法律做好充分的連接,並盡量消除與其他法律之間存在的矛盾。隻有法律之間存在相關連接點才能讓法律之間的沖突減少,通過相互協調的方式更好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試舉一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中,針對具有創新、具備一定新穎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應該鼓勵其進行專利申請,讓《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與《專利法》產生更好的連接。同時,非物質文化遺產雖然不能申請商標註冊,但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工藝下生產的產品,應該受到《商標法》的相關保護。這種讓不同法律之間形成連接點,讓法律通過連接更好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未來法律完善過程中的重要環節。

3、加快西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建設

我國最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地方性法規建立於2000年,隨後貴州、福建等地也建立瞭相應的地方性法規,用於保護當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由於每個地方的實際情況不同,統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不能滿足所有地區的需求,因此,地方建立有特色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十分重要。

(作者單位:中共拉薩市委黨校)

(責編: 常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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